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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要赔偿吗,车祸未致残交强险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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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要赔偿吗

1、依照一般人的理解,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只会也只能发生在道路上;“非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要赔偿吗?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2、非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要赔偿吗非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要赔偿;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这是我国法律对于“道路”一词的定义,这也意味着对于那些“城市小巷”“乡间小径”等可以容纳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被排除在“道路之外”,我们可以将之称为“非道路”;对于这类“非道路”,有专家对其做了统计、分析,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或者称自行修建并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2)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3)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4)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5)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6)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7)凉晒作物的场院内;(8)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4、对于在“非道路”上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案后,应参照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非道路”上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即便当事人对该认定书存有异议,也无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5、因“交强险”的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可见“交强险赔偿”,不区分交通事故发生的场所、地点,在法律意义上的“道路”或“非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承保保险公司均需承担支付保险金的法律责任。

6、其法律依据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内容为: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太平洋汽车网也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汽车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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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祸未致残交强险要赔偿吗

车祸未致残交强险要赔偿吗

1、一、车祸未致残交强险是否要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保险条款第6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2、上述规定中的人身伤亡,应当包括伤害和死亡两种情况,而伤害又包括不构成残疾的一般伤害和构成残疾的伤害两种情况;从该保险条款第8条第2款规定来看,护理费、住宿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并不是死亡和残疾的专有赔偿项目,不构成残疾的一般伤害也有这些项目需要赔偿。

3、国家制定交强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能够及时、依法得到赔偿,而不论受害人是否构成了残疾或死亡,只要受害人是因交通事故致伤的,就应该得到赔偿;这也是国家制定交强险制度的初衷和立法本意,如果将受害人不构成残疾的一般伤害排除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之外,则有悖于国家制定交强险制度的宗旨,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4、二、出借车辆发生事故如何赔出租、出借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在我国还没有直接可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现成的司法解释;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现已废止)第31条曾规定: “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5、”该行政法规公布后几乎所有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受害人都无一例外的将驾驶员和车主作为共同的被告,法院在裁判该类案件时也判决车主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应该说当时对于这类案件这样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

6、但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车主负责垫付的责任已经得到废止;那么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车主的责任如何承担,没有了法律依据。

7、若没有进一步的规定或者解释,根据民法的“自己责任”原理,应由侵权人即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人自己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在驾驶人的控制下,侵权人就是事故肇事者(一般为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若不是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人,一般不应视为侵权人,不是侵权人就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体系是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有三个司法解释:《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批复明确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8、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所做出的批复中就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9、”这些司解与批复,强调一个“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这一原则在《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中得到认可。

10、该条规定:“因被盗、被抢劫、被抢夺等原因造成机动车脱离保有人控制,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盗窃、抢劫、抢夺该机动车等的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承租人、借用人驾驶机动车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的承租人或者借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11、出租人、出借人怠于审查承租人、借用人驾驶经历、身体状态等不利于安全驾驶等因素,因此而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出租人、出借人承担补充责任;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的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

12、分期付款买卖的机动车由买方占有后,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买方承担侵权责任;”车祸是否造成对方人身伤残,这并不影响交强险的赔偿,只要是满足交强险赔偿条件、范围的,那么就需要作出具体的赔偿。

13、因此,车祸未致残并不是交强险可以免责的事由;不过,在未致残的情况下,给予的赔偿相对也就是比较少的了。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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